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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5条列举了三项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并非缺乏独创性。但对它的考虑,首先是促使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故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作的客观报道。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客观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在新闻传播中,居于首位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知情权,故时事新闻不适于给予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惟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无法满足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与著作权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二者并非同一概念。明确作者的概念,分清事实作者与法定作者以及各类不同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即著作权人,是作品的所有人,著作权利益的承担者。著作权人有两类,一是作者,二是作者以外的人。作者的著作权基于完成创作这一法律事实,作者以外的人则可基于其他法律事实而获得著作权。
(一)作者为著作权
作者首先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是事实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者身份是法律拟制的,以便于其以原始所有者身份行使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据此,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法定作者。作者的身份如何认定?通常情况下应以署名为准。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被推定为作者,无须其他证明。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或者侵权纠纷时,他人能够提出相反证明的,署名人就有可能不是真实作者。
(二)作者以外的人可成为著作权人
除作者以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社会组织依法律事实也可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继承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作者所在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都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财产权。在特定条件下,如接受遗赠、赠送等,国家也可成为著作权人。
(三)外国人成为我国著作权人
外国人在我国享有著作权保护的条件是:
(1)地域原则。
任何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即在我国享有著作权。未与我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在我国享有著作权。
(2)互惠原则。
外国人的作品虽未在我国境内首先出版,但是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我国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凡是公约成员国国民的著作权都能在我国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