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1、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权利即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2、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某些规定中,如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出于公益性、个人消费性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方式等。
3、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均被提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12种行为

二、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使用制度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报刊转载、摘编。《著作权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此项法定许可的使用者为报社、期刊社,使用对象限于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如果报刊转载图书的片段,或者是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汇集出版,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许可。
2、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 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制作广播电视节目。《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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