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深圳版权律师

合理使用_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对作品使用人而言的,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看,这种不视为侵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对权利所做的限制。合理使用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
1.合理使用作品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权利即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2.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一点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某些规定之中。如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出于公益性、个人消费性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方式等。
3.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均被提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下列12种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必须是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合理使用相比较,法定许可的特点是:许可作品传播者根据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委托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

一、委托作品的定义
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创作活动须受他人支配,作品必须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创作者不能完全自由地从事表达。同时,委托作品有原件的,该原件由委托人取得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然而,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 18 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等著作权人享有。除了美术作品之外 ,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不知何人为作者,不知其真实姓名,是生者还是死者,但作品手稿 、原件被特定人合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