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第5条列举了三项不宜给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具有实施效用的法律及官方文件,并非缺乏独创性。但对它的考虑,首先是促使其自由传播和复制,以便使人们充分地了解和掌握,故不在著作权保护之列。
2、时事新闻。时事新闻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所作的客观报道。新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信息,它的基本特征是时间性、客观性;其功能是传递信息,在表达方式上不以独创性为条件,而是求真求快。同时,在新闻传播中,居于首位的是保障社会成员知情权,故时事新闻不适于给予著作权。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类智力成果已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们普遍运用。再者它们在表达方式上具有“惟一性”,不存在独创性表现的可能性,无法满足作品的条件,故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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