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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案例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许昌电视台著作权纠纷
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电视作品在其创办的网站www.xctv.cn.上提供在线播放,使社会公众可通过其网站进行在线观看。
赔偿:参照侵权的情节、点播次数、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许昌电视台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特点:电视播放权与网络传播权。被告有合法授权的电视播放权,但无网络传播权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杭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张会亭所著文章《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原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2004年11月26日),该作品被收录入《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中。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三面向公司。被告在“浙江服装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1,    原告适格性争辩:版权许可合同的签字人与作品作者同姓名,是否同一人?
2,    公正文书抗辩:该网页公正之前是否被篡改过,无法证明
法院以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三面向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取得张会亭原著作品《如何建立终端导购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如》文)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3年4月4日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后被收入三面向公司享有版权的《终端管理与培训》(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一书中。金光科技公司未经三面向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主办的中国农资网(http://www.ampcn.com)上转载并传播了上述作品,超出了转载作品的范围,且转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
本院认为:张会亭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金光科技公司辩称版权转让合同中张会亭的签名不具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辩称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两个案件中法院对于版权转让合同关联性做出不同的认定,从而也影响了判决结果。

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09年4月9日,东星公司摄影师杨丽华接受东星公司的工作任务,在首都机场拍摄了艺人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并将其中的28张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网址为www.tungstar.com.cn)。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可以浏览并保存该照片。该网站标明东星公司拥有照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网站版权所有者为东星新闻社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东星公司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慧聪公司网站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公证:登录www.hc360.com,该网站使用了东星公司摄影师杨丽华拍摄的28张照片中的12张照片,使用时没有为东星公司署名。
慧聪公司抗辩,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系因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仅仅表达了客观事实,不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感情,通常不具备成为作品的条件,另一方面系为了促进时事新闻的传播,使公众能尽快知悉近期发生的相关事实。而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

免费的午餐越来越远—谈谈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延伸管理”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杨宏海

作者:深圳律师杨宏海,本文首发于《深圳律师》第45期p4,下文为未编辑版。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该草案引起多个行业团体尤其是音乐圈的强烈反对,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中,包括第60条、第70条两个条款: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这在法律上称为“延伸管理”
(综合媒体报道)
著作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从理论上说,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任何人要公开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都需要向著作权人缴纳许可使用费;但是,事实上,著作权人个人本身很难去发现在全国范围内谁在何时何地表演、传播自己的作品,而表演者、传播者也难以去就一个个的作品去找到著作权人获得许可,这就需要一个组织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者之间作为中介以完成上述交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应运而生。
根据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代表加入了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比如说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参加“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音著协”这个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他行使权利,也可以不加入“音著协”,自己行使权利。而这次修改草案的第60条、第70条两条规定,使得一家已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加入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这在法律上称为“延伸管理”。
延伸管理的规定剥夺,或者说是极大地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使著作权私权“公权化”。没有延伸管理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选择加入或退出该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收支、分配不透明、不公平,著作权人宁可选择不收费,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是有益的,还可以继续享用免费的午餐。有了第60条、70条的规定,权利人虽然可以声明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权,但当其著作权被侵犯而发起维权诉讼时,最多也只能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标准来获得赔偿,而这可能连支付维权费用都不够。
第一稿修改草案公布,刘欢、张亚东、小柯在内的众多音乐人、唱工委纷纷表示,这份草案通过将导致中国音乐产业彻底消亡。然而笔者认为,延伸管理的规定,从长远来说,对著作权人、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都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会把蛋糕做大,分多分少通过多方的博弈慢慢会达到一种平衡,只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免费的午餐是越来越远了。
2012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后,没有删除第60条、70条,但作了限缩的规定,日前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出来尚未公布,笔者认为,这两个条款应该会保留,且不会有太大变动。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杨宏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