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案例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许昌电视台著作权纠纷
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原告上述电视作品在其创办的网站www.xctv.cn.上提供在线播放,使社会公众可通过其网站进行在线观看。
赔偿:参照侵权的情节、点播次数、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许昌电视台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
特点:电视播放权与网络传播权。被告有合法授权的电视播放权,但无网络传播权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杭州东兴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张会亭所著文章《终端零售商的“叫板”意味着什么》原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2004年11月26日),该作品被收录入《终端管理与培训》一书中。作者将作品的著作权转让给了原告三面向公司。被告在“浙江服装网”网站上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1,    原告适格性争辩:版权许可合同的签字人与作品作者同姓名,是否同一人?
2,    公正文书抗辩:该网页公正之前是否被篡改过,无法证明
法院以原告不适格驳回起诉。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河南金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情:三面向公司通过版权转让合同取得张会亭原著作品《如何建立终端导购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如》文)的著作权,该作品于2003年4月4日发表于中国营销传播网,后被收入三面向公司享有版权的《终端管理与培训》(中国农业出版社出版)一书中。金光科技公司未经三面向公司许可,以盈利为目的在其主办的中国农资网(http://www.ampcn.com)上转载并传播了上述作品,超出了转载作品的范围,且转载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的获得报酬权。
本院认为:张会亭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委托汇编与版权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金光科技公司辩称版权转让合同中张会亭的签名不具真实性,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辩称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两个案件中法院对于版权转让合同关联性做出不同的认定,从而也影响了判决结果。

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星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2009年4月9日,东星公司摄影师杨丽华接受东星公司的工作任务,在首都机场拍摄了艺人陈冠希抵达机场的照片,并将其中的28张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网址为www.tungstar.com.cn)。通过输入用户名、密码,可以浏览并保存该照片。该网站标明东星公司拥有照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网站版权所有者为东星新闻社有限公司。
2009年4月10日,东星公司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慧聪公司网站使用涉案照片的情况进行公证:登录www.hc360.com,该网站使用了东星公司摄影师杨丽华拍摄的28张照片中的12张照片,使用时没有为东星公司署名。
慧聪公司抗辩,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的规定,涉案照片属于时事新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该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方面系因为单纯的事实消息仅仅表达了客观事实,不表达作者的思想和感情,通常不具备成为作品的条件,另一方面系为了促进时事新闻的传播,使公众能尽快知悉近期发生的相关事实。而就摄影作品而言,即使其内容系反映时事,通常亦体现了拍摄者对于拍摄时机、角度、构图等的选择,具有作品的独创性,而且使用照片亦非传播时事性消息或相关事实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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