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的午餐越来越远—谈谈第三次著作权法修改之“延伸管理”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杨宏海

作者:深圳律师杨宏海,本文首发于《深圳律师》第45期p4,下文为未编辑版。

2012年 3月31日,国家版权局通过国家版权局和新闻出版总署官方网站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该草案引起多个行业团体尤其是音乐圈的强烈反对,其中争议比较大的条款中,包括第60条、第70条两个条款:
第六十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
第七十条  使用者依照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合同或法律规定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报酬的,对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和同一使用方式提起诉讼,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并按照相应的集体管理使用费标准支付报酬。
这在法律上称为“延伸管理”
(综合媒体报道)
著作权是排他性的权利,从理论上说,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免费表演之外,任何人要公开表演著作权人的作品,都需要向著作权人缴纳许可使用费;但是,事实上,著作权人个人本身很难去发现在全国范围内谁在何时何地表演、传播自己的作品,而表演者、传播者也难以去就一个个的作品去找到著作权人获得许可,这就需要一个组织在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使用者之间作为中介以完成上述交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因此应运而生。
根据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只能代表加入了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比如说音乐著作权人可以参加“音著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授权“音著协”这个集体管理组织来代表他行使权利,也可以不加入“音著协”,自己行使权利。而这次修改草案的第60条、第70条两条规定,使得一家已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著作权人利益的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加入它的会员来行使权利,这在法律上称为“延伸管理”。
延伸管理的规定剥夺,或者说是极大地限制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使著作权私权“公权化”。没有延伸管理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够真正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选择加入或退出该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果收支、分配不透明、不公平,著作权人宁可选择不收费,这对普通消费者来说也是有益的,还可以继续享用免费的午餐。有了第60条、70条的规定,权利人虽然可以声明不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其著作权,但当其著作权被侵犯而发起维权诉讼时,最多也只能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使用费标准来获得赔偿,而这可能连支付维权费用都不够。
第一稿修改草案公布,刘欢、张亚东、小柯在内的众多音乐人、唱工委纷纷表示,这份草案通过将导致中国音乐产业彻底消亡。然而笔者认为,延伸管理的规定,从长远来说,对著作权人、唱片公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说都是有利的。因为,这样会把蛋糕做大,分多分少通过多方的博弈慢慢会达到一种平衡,只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则意味着免费的午餐是越来越远了。
2012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公布后,没有删除第60条、70条,但作了限缩的规定,日前修改草案第三稿已经出来尚未公布,笔者认为,这两个条款应该会保留,且不会有太大变动。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杨宏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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