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作品的定义
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创作活动须受他人支配,作品必须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创作者不能完全自由地从事表达。同时,委托作品有原件的,该原件由委托人取得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然而,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 18 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等著作权人享有。除了美术作品之外 ,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不知何人为作者,不知其真实姓名,是生者还是死者,但作品手稿 、原件被特定人合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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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一、概述: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具体表现为“三性”,形式条件即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二、新颖性:
1、新颖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均应满足的条件,它要求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不曾为公众所知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规定为,该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可见,判断新颖性的客观标准为,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公开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过的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权。
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1、含义:创造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其含义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判断标准: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标准为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观标准为相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设立这一概念是为了统一创造性审查的主观标准,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可在实践中实现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实践中应用,并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在社会、经济或技术等方面产生有益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