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著作权与所有权

一、委托作品的定义
委托作品是作者基于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委托作品通常发生在工业实用艺术品设计、人物摄影、肖像制作、翻译、课题研究等领域。委托作品的特点是创作活动须受他人支配,作品必须反映委托人的意志和实现委托人的使用目的,而创作者不能完全自由地从事表达。同时,委托作品有原件的,该原件由委托人取得所有权,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二、委托作品著作权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的区别

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即作者。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可作为买卖、赠与的标的。然而,获得一件美术作品并不意味着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 第 18 条规定: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 。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这就是说作品物转移的事实并不引起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受让人只是取得物的所有权和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作品的著作权仍然由作者等著作权人享有。除了美术作品之外 ,对任何原件所有权可能转移的作品 ,都要注意区分作品物质载体的财产权和作品的著作权这两种不同的权利。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即不知何人为作者,不知其真实姓名,是生者还是死者,但作品手稿 、原件被特定人合法持有。在这种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 。作者身份确定后 ,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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