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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一、概述: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须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具体表现为“三性”,形式条件即专利申请、审批的程序。
二、新颖性:
1、
新颖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取得专利权均应满足的条件,它要求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不曾为公众所知的、新的技术方案。
2、《专利法》第2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为,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3、对外观设计的新颖性规定为,该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4、可见,判断新颖性的客观标准为,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已经公开过。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过的发明创造失去新颖性,无法取得专利权。
5、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1、含义:创造性是发明、实用新型取得专利权的条件,其含义是指申请专利的技术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判断标准:创造性判断的客观标准为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观标准为相同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一种假想的人。设立这一概念是为了统一创造性审查的主观标准,避免审查员主观因素的影响。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可在实践中实现并能产生积极的效果。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一种产品的,该产品必须能够制造出来;如果申请专利的发明是一种方法的,该方法必须能够在实践中应用,并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能够在社会、经济或技术等方面产生有益的效果。

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先用权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
合同抗辩:被告用其曾经与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受让人)签订过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过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二、合同抗辩的种类
(一)被告以直接与原告(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未超出许可合同范围(时间、地域、数量、实施方式)的实施行为,抗辩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实施行为,抗辩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施行为一般包括制造和销售两个方面,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由于生产制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实现盈利的方式一般是销售,因此,对制造行为的许可应当包括对销售行为的许可在内。因此,如果某专利产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制造出来的,而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销售,依然属于合同有效期内的实施,是合法的。
(二)被告以与其他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他人专利与诉讼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两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为重复授权专利,二是彼此之间为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
重复授权:
1.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先,原告专利申请在后,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成立
2.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后,原告专利申请在先,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不成立
从属专利:
1.原告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2.原告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可能侵犯原告专利也可能不侵犯
(三)被告以与部分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四)被告以与原告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签订过合同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