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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新《商标法》对这一种行为的认定作了修改,只要有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即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而无需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但是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则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从而有条件地免除其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此类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这项规定是新增加的。该行为和一般商标侵权的方向相反,是指在商品销售活动中将他人商品的商标加以更换,冒充为自己的商品予以销售。他人的合法商标被更换后,商标指示商品来源和表彰信誉的作用遭到破坏,消费者也会因此而蒙受坑害,因此此种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5.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上述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任何人可以在商业活动中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权禁止。

商标权的含义和类别

商标权的含义和类别

一、商标权的含义: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还有其他一些工商业标记,如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号、产地等也能够起到某种识别作用,但它们又不同于商标,因为它们并不是以识别来源为目的、以“显著特征”为基本要求而设计选用的。这些商业标记也被称为商标的“相邻标记”,对它们的保护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标权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商标可有以下分类:
1、从商标形态划分,有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前者是指以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
后者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2、从商标标示对象划分,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
3、从商标法律状态划分,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其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是指其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被核准给予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可以合法地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4、从商标具有的作用划分,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上述各种类型的商标都是商标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按照《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