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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表第九类_电子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等

第九类
科学、航海、测地、摄影、电影、光学、衡具、量具、信号、检验(监督)、救护(营救)和教学用具及仪器,处理、开关、传送、积累、调节或控制电的仪器和器具,录制、通讯、重放声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数据载体,录音盘,自动售货器和投币启动装置和投币启动装置的机械结构,现金收入记录机,计算机和数据处理装置,灭火器械
0901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0902 记录、自动售货机和其他记数检测器
0903 其他办公用机械(不包括打字机,誉写机,油印机)
0904 衡器
0905 量具
0906 信号器具
0907 通讯导航设备
0908 音像设备
0909 摄影、电影用具及仪器
0910 测量仪器仪表, 实验室用器具, 电测量仪器, 科学仪器
0911 光学仪器
0912 电源材料
0913 电器用晶体及碳素材料, 电子、电气通用元件
0914 电器成套设备及控制装置
0915 电镀、电解设备
0916 灭火器具
0917 电弧切割、焊接设备及器具
0918 工业用X光机械设备
0919 安全救护器具
0920 警报装置, 电铃
0921 眼镜及附件
0922 电池, 充电器
0923 电影片, 已曝光材料
0924 不属别类家用电器及物品

注册商标可以撤销的几种情况

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注册。具体地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
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
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基于的理由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些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不宜独占使用。
二、与他人合法利益相冲突
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三、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此种情形中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伪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
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的期限一般限定在自该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
但是,对恶意抢注册驰名商标的,上述期限有所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