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深圳商标侵权律师

撤销注册商标

一、概述:注册商标撤销是《商标法》上一项补救性制度,其目的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注册商标包括三类情况:一类是注册不当的商标,一类是有争议的商标,还有一类是违法使用的商标。分述如下: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注册。具体地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
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基于的理由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些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不宜独占使用。
2、与他人合法利益相冲突。
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此种情形中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伪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的期限一般限定在自该商标核
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对恶意抢注册驰名商标的,上述期限有所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因争议而撤销。商标争议,是指在两个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专用权归属的争端。此时,法律允许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注册在后的争议商标,以维护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和避免因商标混同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撤销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在先。撤销请求应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定在该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和争议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其他撤销的情形。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也会发生撤销某些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以及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可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含义和类别

商标权的含义和类别

一、商标权的含义: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商品生产和交换活动中,还有其他一些工商业标记,如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商号、产地等也能够起到某种识别作用,但它们又不同于商标,因为它们并不是以识别来源为目的、以“显著特征”为基本要求而设计选用的。这些商业标记也被称为商标的“相邻标记”,对它们的保护求助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商标权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商标可有以下分类:
1、从商标形态划分,有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前者是指以文字、图形或者文字、图形组合而成的标志。
后者是指以商品形状或者其容器、包装的形状构成的三维标志。
2、从商标标示对象划分,有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使用于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的商标。
服务商标是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服务项目上使用的标记,也称为服务标记。
3、从商标法律状态划分,有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是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其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是指其使用人未申请注册或者注册申请未被核准给予注册的商标。未注册商标可以合法地在市场上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一般情况下,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商标,也无权阻止他人就相同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4、从商标具有的作用划分,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工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注册,而由注册人以外的人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上述各种类型的商标都是商标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对象。
按照《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