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深圳律师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复审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有两项:第一,复审,即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第二,无效宣告审查,即对任何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就该申请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无效宣告
专利的无效宣告,意指对有问题的专利权经过审查使之权利归于消灭。依《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申请人必须基于一定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某个专利权无效。这些理由能够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或程序规则。具体地说,包括以下情形:(1)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实用性条件;外观设计不符合新颖性要求或者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发明创造属于不可专利的领域。(2)专利申请文件明显撰写不当。如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一定的范围。(3)违反了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或单一性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1)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和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2)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显失公平的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使用费或转让费。

合理使用_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其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对作品使用人而言的,站在著作权人的角度看,这种不视为侵权的合理使用就是对权利所做的限制。合理使用应当在一定条件下进行:
1.合理使用作品应当尊重作者的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22条中明确地提出了这一要求,合理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里所说的其他权利即指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利。
2.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这一点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某些规定之中。如对作品的使用应是少量和适当的;使用应出于公益性、个人消费性目的;使用应限于特定的场合、特定方式等。
3.合理使用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对此,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具体情形中均被提及。《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属于合理使用的下列12种行为: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引用必须是在符合新闻报道目的的范围内,不可避免地再现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法定许可是指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但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与合理使用相比较,法定许可的特点是:许可作品传播者根据特定方式使用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