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复审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有两项:第一,复审,即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第二,无效宣告审查,即对任何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就该申请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无效宣告
专利的无效宣告,意指对有问题的专利权经过审查使之权利归于消灭。依《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申请人必须基于一定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某个专利权无效。这些理由能够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或程序规则。具体地说,包括以下情形:(1)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实用性条件;外观设计不符合新颖性要求或者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发明创造属于不可专利的领域。(2)专利申请文件明显撰写不当。如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一定的范围。(3)违反了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或单一性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1)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和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2)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显失公平的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使用费或转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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