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58条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如下几种:制造、使用、销售和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假冒他人专利。
上述侵权行为中特需说明的是许诺销售、善意使用和销售、假冒专利这三种行为。
二、许诺销售:所谓许诺销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公告的解释,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的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依此解释,许诺销售既包括销售要约,也包括销售要约邀请。许诺销售是实际销售侵权产品的必经阶段,专利权人有权禁止许诺销售行为,就可以及时地制止侵权行为,减少因侵权行为蒙受的损失。
三、善意使用及销售:善意使用和销售是指,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对此种行为的定性与行为人主观状态没有关系,只要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不论善意还是恶意,均构成侵权。但是行为人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应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而定。善意的行为人应当停止侵权,但可以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恶意的行为人不仅应停止侵权行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那么,如何确定行为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呢?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证明责任。行为人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即为善意销售,不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即推定行为人具有恶意。所以,对善意使用和销售行为是有条件的免除赔偿责任。
假冒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某种方式表明自己的产品是他人获得专利保护的产品或者其产品的生产方法为专利方法。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在自己的产品或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与侵权产品是否实施他人专利技术并无直接的关系,由于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同时具有欺骗公众、扰乱经济秩序的危害性,假冒本身即构成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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