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与纠纷解决机制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1、侵权行为的认定
(1)必须是有效的专利,即在专利权有效期间内;
(2)必须有侵害行为;
(3)主观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
2、直接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侵犯其专利权。如采用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等行为。
(2)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70条)该规定即通常所称专利的“善意侵权”行为,虽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害。
3、间接侵权行为
如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制造专利产品的磨具或机械设备等辅助行为。实务中,适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
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法》第62、69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第62条)
(2)专利耗尽,不视为侵权。(专利用尽原则)
第69条第1项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是侵权行为。
(3)先用权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是侵权行为。
(4)临时过境的使用权原则。
(5)非商业使用原则。是指,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是侵权行为。
(6)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是侵权行为。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1、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和诉讼时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 
2、诉前保全措施
(1)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2)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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