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管辖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

专利侵权诉讼作为侵权诉讼的一种,在管辖的确定也遵循一把侵权诉讼案件的通则。
但是专利侵权诉讼又有自己的特点:对于同一客体,可能存在若干有联系的侵权行为,比如,甲地制造,异地销售,丙地使用。因此,专利侵权诉讼,最高法院规定了以下专门的管辖规则:
一.级别管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确定管辖法院。
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的,由被告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专利侵权诉讼在深圳目前区法院没有管辖权,均由中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不仅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1.原告仅起诉制造者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原告同时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的,制造地和销售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特别是各地司法不统一,而地方保护主义也不能完全排除的情况下,一些原告为了比较顺利或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会通过选择销售地甚至会安排自己的销售者取得侵权产品再由原告购买取证,从而得以而向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3.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的,原告向销售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制造者的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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