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发包人条款_深圳经济纠纷律师杨宏海

发包人
1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问的通道,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他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
(6)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
(7)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上述工作所需款额,除合同价款已包括之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2 发包人支付款项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3 发包人提供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4 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用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的权利。
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要求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
6 发包人未尽义务的责任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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