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财产保全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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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申请人不服(2012)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下称本裁定),申请贵院进行复议,撤销本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本裁定被告。(2012)出字第号案中民事起诉状的收文章显示,原告方是于2012年3月13日提交起诉材料,本裁定书写明原告于同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只有在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原告才能依据第一百零一条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于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情况紧急,且其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贵院作出本裁定是违反该条法律规定的,这已经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如果在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情况紧急的情况下即可施行财产保全,那就意味着第一百零一条形同虚设,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别制定第一百条与第一百零一条的立法原意的。因此,贵院作出本裁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定、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1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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