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审理申请书及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一、延期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一:
申请人二: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延期审理
申请理由:
申请人是(2011)深某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案(下称本案)被告,于2012年11月15日获知贵院将本案安排在2012年11月27日开庭审理。由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律师杨宏海律师已于2012年9月18日收到罗湖区法院传票并应该传票要求将于2012年11月27日参加2012深罗法知民初字第某号案件的庭审,故本案若安排在11月27日开庭审理,杨宏海律师将不能参加。因此,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恳请贵院延期审理本案。
此致
某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一:(签名)
申请人二:(盖章)
2012年11月18日

二、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通知证人某某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 某某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某某是被告某某的货车司机,对本案事实清楚。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某某出庭作证,请予准许。

此致

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201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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