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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及病假条_深圳劳动法律师

一,非因工的情况下的病假:
1,不超过六个月: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2,超过六个月: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3,最低标准:
(一)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因工的情况下的病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关于病假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四,病假条格式,病假条范文:
病假条
尊敬的领导: Continue re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