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注册商标撤销是《商标法》上一项补救性制度,其目的是使不具备注册条件的注册商标归于消灭。可撤销的注册商标包括三类情况:一类是注册不当的商标,一类是有争议的商标,还有一类是违法使用的商标。分述如下: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所谓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条件而取得注册。具体地说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缺乏显著性或违反公序良俗。
属于这种情形的商标直接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例如“拉登”、“金门八二三”、“世贸”等商标,已由商标局作出撤销其注册的决定。基于的理由即《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这些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有不良影响,或者缺乏显著性不宜独占使用。
2、与他人合法利益相冲突。
属于此种情形的商标有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注册,损害公民或法人在先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进行商标注册;或者是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还有以虚假地理标志进行注册。
3、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此种情形中注册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取得商标注册。如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伪造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烟草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等。对于注册不当的商标,任何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该请求的期限一般限定在自该商标核
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对恶意抢注册驰名商标的,上述期限有所例外,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因争议而撤销。商标争议,是指在两个注册商标因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专用权归属的争端。此时,法律允许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注册在后的争议商标,以维护商标注册的先申请原则和避免因商标混同而造成消费者混淆。请求撤销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注册在先。撤销请求应向商标委员会提出,申请撤销的时间限定在该争议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之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和争议商标,其商标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或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其他撤销的情形。在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也会发生撤销某些注册商标的情形,如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以及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可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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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的条件
什么样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系到商标权利客体,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关规定均属商标法的重要条款。下面是根据《商标法》第8条至第12条规定所作的归纳。
1、标识的可视性。
商标标识必须为视觉可感知,可以是平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或者颜色组 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与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比较,新《商标法》将可商标的范围扩大到立体标志。
2、标识的显著性。
显著特征即商标的识别能力,这是商标的灵魂。但怎样的文字、图形和三维标志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法》一般是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不含有禁用要素的商标,就被视为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上禁用要素不仅是商标注册的障碍,而且也是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障碍。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有些标志的显著性先天不足,但通过使用产生了后来的显著性,那么仍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确立了依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规则,这就是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法律实施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 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依附于商品行销市面,必然对公众和社会环境产生影响,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风气的立场出发,必须对某些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加以限制。诸如:(1)带有民族歧视的;(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有这些内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有的合法权利,它可能是其他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概括地说,凡是可用来作商标的对象都可能构成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