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Archives: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成因及利弊

一、关联交易的成因:

关联交易的形成有三大历史成因:第一是企业外部形式的变化,即关联企业的大量形成与发展,它为关 联交易主体的产生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二是公司内部的权力冲突,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它为关联交易客体运作创造了最大的可能;第三是股东有限责任的规定,它为不当关联交易的法律规避创造了最大的可能。

二、关联交易的利:

从宏观角度看,关联交易的利在于它是关联企业赖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通过将部贸易转化为关联方内部贸易,企业集团容易形成规模经营、降低交易费用、避免技术优势的丧失和商业秘密的扩散、提高市场竞争力、减少风险、加速资金流动,进而达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因此,关联企业的出现,是社会化市场经济导致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发展的必然,是在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中不断引入组织管理关系的过程。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将出现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关联交易也必将大量涌现,成为国与国之间经济行为的主流。

三、关联交易的弊端:

然而,关联交易固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在普通公司法上,公司法律人格的独立性是建立在经济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当某一公司因加入关联企业成为其成员并因而丧失了经济上的独立性时,公司自身利益则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因为公司此时追求的是外在商业利益,即集团利益,但集团利益的最大化并不总是与单一成员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一致,甚至存在着极大的冲突。由关联企业产生的利益冲突反应在法律上,首要的就是公司法上“公司是独立的主体”这一假定被现实的经济事实推翻了,作为关联企业的成员事实上须听命于他公司的控制。于是,我们看到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规避税收和金融监管、转移利益和风险、人为制造盈亏、逃避债务等事件层出不穷,这也引发了公司法上的两大问题: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如何保护从属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利益。15由此可见,关联交易本身是一个中性词,它不一定是“好的”或者“坏的”,而是有利有弊 ,我们既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弊端而拒绝它,也不能靠牺牲他人的利益来接受它。法律绝非限制关联交易,杜绝关联交易,而是要规范关联交易,只有当关联交易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时才成为法律要惩戒的对象。法律的目标与任务就是要在这种利益冲突之中建立起合理的平衡机制。

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的出现

一、关联企业: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的集中是企业发展的必然规律,而资本集中的结果便是导致垄断及垄断组织的产生,这种结果落实到公司制度上,必然以某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为结果,而关联企业便是这种组织的最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关联企业实际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制度适应资本扩张的需要而不断发展的结果,其出现顺应了公司、企业之间协调竞争、加强优势的需要。
二、关联交易:从历史的实践来看,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资本主义经济在世界范围内有了高速的发展,随着商品生产逐步走向大型化和复杂化,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个人或为数有限的个人以合伙形式组成的中小型企业,已无法胜任产品的研发、生产和开拓世界市场的任务。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对市场的全球占有的要求,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大型垄断企业集团逐渐成为市场新的主宰,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运作下,通过吸纳全社会的资金和各种生产要素,使社会的有产者和无产者直接或间接地成了商品市场的开拓者,股份有限公司成了人员最为广泛的有产者的联合体。他们根据自己投入的资本获取并行使权利,参与公司的管理和决策,借以实现个人资产增长的目标。我国著名学者江平教授曾经将现代企业的这一现象经典地归结为:“以股份为其主要表现形式的现代企业是一种资本企业、自治企业和民主企业。”(参见马俊驹主编:《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511页。)现代企业的大型化、集团化与跨国化发展,必然导致企业经营的层次化。跨国公司的出现,跨地区经营的要求,不同法律地域利益的调控,使得企业需要在所在地国家或地区设立新的经营机构或合资公司,因而子公司的诞生、控股公司的出现就成为必然的趋势。另一方面,不同的大型企业集团之间,为了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相互之间的兼并与控股活动日趋活跃,资本运作规模也日趋庞大,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兴起的企业收购开始,到九十年代以后的大规模企业兼并,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的企业购并风潮。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对韩国大宇汽车公司的收购,都堪称这方面的经典之作。企业购并活动直接导致了大型企业集团公司的诞生,这些大型企业集团由多个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组成,对外各自经营、独立地发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承担法律责任,对内则相互交易,形成各种形式的关联关系并借助这种关系通过企业间的交易,实现利益在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之间的自主流动。由于这种交易在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因此被称为关联交易(或关联方交易)。(公司法中的关联交易问题研究——以自我交易的法律控制为中心P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