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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法律顾问风险提示九:违反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的法律风险及应对

一:法律风险提示:
女性由于身体的特殊性,法律禁止女职工从事有关繁重体力劳动的作业,并对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四期”给予特别保护。
二:风险应对:
工作中,企业应规范以下三点:

(1)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劳动法》第59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990年劳动部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禁忌范围,劳动法之所以规定女职工的禁忌劳动范围,是体现国家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政策。
(2)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合适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同样《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条款,体现了劳动立法对女职工利益的特别关注与保护。
(3)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方面的保护。《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