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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构成的条件

什么样的标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系到商标权利客体,是商标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关规定均属商标法的重要条款。下面是根据《商标法》第8条至第12条规定所作的归纳。
1、标识的可视性
商标标识必须为视觉可感知,可以是平面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也可以是三维立体标志或者颜色组 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与原《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比较,新《商标法》将可商标的范围扩大到立体标志。
2、标识的显著性。
显著特征即商标的识别能力,这是商标的灵魂。但怎样的文字、图形和三维标志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法》一般是从反面作出禁止性规定:凡是不含有禁用要素的商标,就被视为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 、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上禁用要素不仅是商标注册的障碍,而且也是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的障碍。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纠正,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有些标志的显著性先天不足,但通过使用产生了后来的显著性,那么仍然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新《商标法》确立了依使用取得显著性的规则,这就是第11条的规定。下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另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作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法律实施前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 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3、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商标依附于商品行销市面,必然对公众和社会环境产生影响,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社会风气的立场出发,必须对某些有悖于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加以限制。诸如:(1)带有民族歧视的;(2)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含有这些内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4、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申请商标注册之前已有的合法权利,它可能是其他知识产权或民事权利。概括地说,凡是可用来作商标的对象都可能构成在先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著作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1、复审
复审是指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服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专利申请进行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是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由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复审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有两项:第一,复审,即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进行审查;第二,无效宣告审查,即对任何人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
专利复审请求人必须是被驳回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就该申请请求复审。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专利申请决定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无效宣告
专利的无效宣告,意指对有问题的专利权经过审查使之权利归于消灭。依《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这一请求进行审查,作出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

申请人必须基于一定理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某个专利权无效。这些理由能够证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或程序规则。具体地说,包括以下情形:(1)发明、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实用性条件;外观设计不符合新颖性要求或者与他人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发明创造属于不可专利的领域。(2)专利申请文件明显撰写不当。如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或者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一定的范围。(3)违反了专利申请应遵循的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或单一性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宣告无效的决定不具有追溯力:(1)已经做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裁定和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2)已经执行了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但显失公平的或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向对方返还使用费或转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