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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初步审查范围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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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重大毕业,十一年知识产权法律从业经验。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尤其擅长复杂疑难的专利诉讼(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无效,商标诉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诉讼,商业秘密诉讼。杨宏海律师详细介绍及成功案例请点击浏览

一、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
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格式上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二、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结束审查程序。
2.审查申请人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者随后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现文件存在缺陷时,根据缺陷的性质,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或者直接作出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3.审查申请人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是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提交;期满未提交或者逾期提交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文件视为未提交的决定。
4.审查申请人缴纳的有关费用的金额和期限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费用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或者逾期缴纳的,根据情况作出申请视为撤回或者请求视为未提出的决定。

 

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一、侵犯专利权的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事由
不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
先用权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
合同抗辩:被告用其曾经与专利权人(或其他权利人以及权利人的受让人)签订过合同、直接或间接地得到过许可为由进行抗辩。
二、合同抗辩的种类
(一)被告以直接与原告(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未超出许可合同范围(时间、地域、数量、实施方式)的实施行为,抗辩成立,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超出许可合同范围的实施行为,抗辩不成立,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实施行为一般包括制造和销售两个方面,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由于生产制造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实现盈利的方式一般是销售,因此,对制造行为的许可应当包括对销售行为的许可在内。因此,如果某专利产品是在合同有效期内生产制造出来的,而在合同期满后进行销售,依然属于合同有效期内的实施,是合法的。
(二)被告以与其他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他人专利与诉讼涉案专利之间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两专利的保护范围相同,为重复授权专利,二是彼此之间为基础专利和从属专利的关系。
重复授权:
1.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先,原告专利申请在后,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成立
2.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申请在后,原告专利申请在先,二者保护范围相同,则抗辩不成立
从属专利:
1.原告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仍构成对原告专利的侵权
2.原告专利为从属专利,被告得到许可的专利为基础专利,被告可能侵犯原告专利也可能不侵犯
(三)被告以与部分专利权人签订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由进行抗辩
(四)被告以与原告专利技术的被许可人签订过合同为由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