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及外观设计侵权案开庭准备

一,律 师 函
[2012]粤诚律函字第 号
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受张先生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侵犯黄建华先生外观设计专利权一事,向贵司出具律师函。
张先生于2012年3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音箱”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2年8月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是201230074745.8。
资料显示,贵司未经许可,私自生产、低价销售的mGG-821F型号产品与201230074745.8号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构成要素相同。深圳市公证处已就此进行了公证购买,证据保全。
贵司的上述行为不仅侵犯了张先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严重扰乱市场并给张先生造成了巨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规定,贵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张先生全部损失。
请贵司在收到此函后3日内,与张先生联系协商赔偿事宜。否则,张先生将委托本律师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致函。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二,外观设计侵权案件开庭准备

关于损失赔偿:
1、 被告什么时间销售的?什么时候发现的?
2、 联系人改名?
3、 准备送货单予以佐证
4、 临时提交。
5、 侵权损失如何确定?

撰写诉状:
1、公正购买的费用是多少?
2、专利年费的缴费凭证。
3、先用权抗辩
4、工厂销售的危害性
5、展会的具体时间?
6、是否有在网站上公布?

需要原告准备的材料:
1、 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
2、 年费发票复印件
3、 律师费发票复印件
4、 公证费发票复印件
5、侵权产品型号

法律问题:
1、临时保护,仅保护发明。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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