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后,当事人、保险公司责任该如何分担?下面是相关规定:
一、广东省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见》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21、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于未超过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受害方的请求,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全国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 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行人没过错,机动车有过错,机动车负全责;行人没过错,机动车也没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有过错,按照责任分担,机动车可减轻责任;行人有过错,机动车没过错,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双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证明的,根据广东地方法规,机动车负全责。一方过错能证明,另一方过错不能证明,如何处理。
证明责任的分配:各方要证明自己没过错;机动车需要证明行人有过错,行人不需要证明机动车有过错。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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