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保密义务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_深圳律师

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默示保密义务的认定
一、默示保密义务: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保密义务可分为明示的保密义务和默示的保密义务。所谓默示保密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业惯例等行为人对权利人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使当事人之间没有明确的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行为人仍然需要承担保守其接触到的、知悉的权利人商业秘密和不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义务。法律依据:《民法》、《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专利无效案件中如何判定是否默示保密义务
在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中,通常在现有技术的认定中有可能会涉及到默示保密义务的判断。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节规定,“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此部分还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审查指南》在判断是否现有技术时,规定了一种例外的情况就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
三、专家评审是否将涉案技术方案构成公开,成为现有技术?
参加评审会的人员为特定的专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的新产品试制验收的材料,不属于产品销售的说明性资料,而且在评审人员负有默示的保密义务前提下,普通公众并不能拥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通过购买、租赁或阅读等方式获得该材料,该材料并不是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够得知的技术内容。

更多内容请访问 - 专业的专利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