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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深圳律师网- 联系电话（微信）：13632719507 &#187; 深圳劳动纠纷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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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病假工资及病假条_深圳劳动法律师</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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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un, 07 Jul 2013 15:13:16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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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非因工的情况下的病假： 1，不超过六个月：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二）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 （三）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 2，超过六个月：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时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企业停发病伤假期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救济费： （一）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二）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死亡，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止。 3，最低标准： (一) 职工在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的，企业应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二）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因工的情况下的病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关于病假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意见 四，病假条格式，病假条范文： 病假条 尊敬的领导： 我因为身体不舒服，前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患上严重口腔炎，需要打点滴3天，为此，特请假3天，手头虽有未完成工作任务，但会在家里完成全部工作，特请领导批准。 附：医院诊断证明 此致 敬礼! 请假人： __年__月__日 注意事项：1.医院不开病假条，只开诊断证明。 2.病假条要自己据实写。 3.病假条最好附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在病假条内说明，并另附原件)。 4.假期回来及时销假。]]></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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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劳动争议类型及商业秘密纠纷_深圳律师杨宏海</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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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hu, 27 Jun 2013 14:28:51 +0000</pubDate>
		<dc:creator>yanghhlawyer</dc:cre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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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劳动争议审判概述： 劳动争议的概念及范畴； 案件当事人特征； 案件审判流程 二、劳动争议多发类型： 十个典型案例；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亦应补偿； 延长工作时间应得加班工资； 职场女性艰难法律侧重保护； 职工因工负伤法定待遇诸多； 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享受专项培训，服务期未满离职属违约； 试用期约定有限制，工资期限皆须合法； 不给民工上社保，用人单位风险大； 带薪年假未享受，职工获得工资差； 追索劳动所得，谨防超过时效；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双倍赔偿；存在竞业限制约定，即应履行相关义务； 劳务派遣三重关系，两个“东家”连带赔偿；连续工作满十年，劳动合同变“无限” 劳动争议诉讼中所凸显的各项问题；实体问题；程序问题。 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其他相关问题 1）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 2）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程序 3）规章制度的适用 4）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 5）竞业限制条款具体内容和经济补偿标准 6）末位淘汰的适用 7)劳动合同解除与经济补偿 8)经营期限届满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9)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劳动关系认定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１９９９〕６９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１９９９〕２０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１９９５〕２２３号）第五、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160;]]></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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