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深圳律师网- 联系电话（微信）：13632719507 &#187; 建筑工程合同</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yhhlawyer.com/law/tag/%e5%bb%ba%e7%ad%91%e5%b7%a5%e7%a8%8b%e5%90%88%e5%90%8c/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yhhlawyer.com</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Fri, 06 Feb 2026 03:05:10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US</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5.1</generator>
		<item>
		<title>建筑工程合同分包条款</title>
		<link>http://www.yhhlawyer.com/law/396.html</link>
		<comment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6.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16 Jul 2013 15:56:06 +0000</pubDate>
		<dc:creator>yanghhlawy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深圳经济纠纷律师]]></category>
		<category><![CDATA[分包条款]]></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合同]]></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hhlawyer.com/?p=396</guid>
		<description><![CDATA[工程分包条款 1 分包工程的批准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批准，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设备； (3) 合同中已指定的分包工程。 2 签订分包合同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3分包工程责任和义务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4分包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包人，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证明资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分包合同终止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6.htm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工程款拖欠的产生与防范_深圳经济纠纷律师</title>
		<link>http://www.yhhlawyer.com/law/393.html</link>
		<comment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3.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5 Jul 2013 15:08:48 +0000</pubDate>
		<dc:creator>yanghhlawy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深圳经济纠纷律师]]></category>
		<category><![CDATA[建筑工程合同]]></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hhlawyer.com/?p=393</guid>
		<description><![CDATA[工程款拖欠的产生与防范 一、立项阶段：李诗林 1.地方政府立项审批。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是工程款拖欠的根源。 2.建设单位缺乏相应的主体资质，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银行抵押的形式获得相应的贷款资金，自筹资金非常少，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变事件，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的情况下，拖欠工程款是必然结果。 二、招投标阶段： 1.工程垫资。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建设项目垫资额度少则是工程造价的10%，多则达50%，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中标机会很小；如果垫资投标，最终业主的风险会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和银行。 2.“阴阳合同”。工程款结算问题存在争议。“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方式，一旦引发纠纷，对工程款问题必将有很大影响。 三、签约阶段： 1.没有严格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各项条款规定得比较模糊，极易产生争议。 2.没有担保或担保人。大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担保形式，但执行不到位。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施工方也无法找到一个工程款支付的替代人。 3.签证问题未明确。很多建设单位有意模糊签证形式、签证期限等问题，为以后的工程款问题埋下隐患，在结算时势必会相互扯皮，导致结算纠纷。 4.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是采用送审价还是采用原定价。 四、履约阶段： 1.挂靠形式普遍，导致二手、三手的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 2.没有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款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确认。 3.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未能以情事变更原则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4.财务制度混乱： 5.工程款用现金支付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 6.对于承兑汇票，无收款人名称或承兑汇票转让无背书给承包方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做抵工程款支。 7.支票限额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 8.没有经承包方公司同意的转支付 五、索赔阶段注意事项： 1.及时进行工程结算。以前导致工程款索赔的困难。 2.及时索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应在28天发函给建设方，要求确认相关工程量。 3.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 4.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5.及时行使代位求偿权。 6.及时行使破产申请权。]]></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3.htm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