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

<channel>
	<title>深圳律师网- 联系电话（微信）：13632719507 &#187; 刑事法律</title>
	<atom:link href="http://www.yhhlawyer.com/law/tag/%e5%88%91%e4%ba%8b%e6%b3%95%e5%be%8b/feed"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
	<link>http://www.yhhlawyer.com</link>
	<description></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Fri, 06 Feb 2026 03:05:10 +0000</lastBuildDate>
	<language>en-US</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3.5.1</generator>
		<item>
		<title>知识产权刑事法律立法状况_深圳知识产权律师</title>
		<link>http://www.yhhlawyer.com/law/390.html</link>
		<comment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0.html#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14 Jul 2013 14:48:43 +0000</pubDate>
		<dc:creator>yanghhlawyer</dc:creator>
				<category><![CDATA[深圳知识产权律师]]></category>
		<category><![CDATA[刑事法律]]></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www.yhhlawyer.com/?p=390</guid>
		<description><![CDATA[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日渐完善，人们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功能也越来越重视，反映在法律条文上，便是从无到有，从薄弱到强化，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及相关配套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继颁布，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概括起来，我国刑事法律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对著作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分则、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均未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1994 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种种情形，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了法人犯罪。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以赢利为目的的四种严重侵犯著作权所构成犯罪的情况，以赢利为目的的销售侵权复制品所构成犯罪的情况。第220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的单位犯罪。刑法相应各条规定了单处或并处罚金、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刑罚方法。 　　（2）在对专利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没有将侵犯专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1985年4月施行的专利法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却实际上确立了假冒专利罪，该法第3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了假冒专利罪，并在第220条中规定了该罪的单位犯罪。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3）在对商标权的保护中，1979年刑法第127条中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该条文保护的范围很窄，而且处罚也偏轻。198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的规定也同样不尽完善，1993年2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犯前两条罪的对单位制处罚金”。1997年修订的刑法规定了非法使用、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所构成犯罪的情况，第220条规定了以上各罪的单位犯罪情况，并在相应条文中分别设定了并处或单位罚金、管制、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 　　（4）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中，1997年以前，除了《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大都规定在行政法规之中，对于较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没有作犯罪处理。最高法院为了弥补这个缺陷，于1994年下文规定对于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第220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单位犯罪情况，并在第219条中规定了并处或单位罚金、拘役及最高刑为7年的有期徒刑的刑罚方法。 　　（5）此外，在司法解释方面，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004年11月2日最高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检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12月22日起实施。《解释》中，具体规定了侵犯商标罪、侵犯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和“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的具体范围；规定了如“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非法所得金额”等的基本涵义；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明知”的四种情形；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也规定了对单位实施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单位实施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同时规定，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货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条件，或者提前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description>
		<wfw:commentRss>http://www.yhhlawyer.com/law/390.html/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