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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犯罪概要

一,现状分析

2008年、2009年、2010年1—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嫌疑人6617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8123人,批准逮捕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8296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了9162人。

花都区检察院:
2007 年,花都区检察院受理审查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 件20人,批准逮捕8 件9 人,不批准逮捕4 件11 人;2008 年,受理审查逮捕4 件5 人,批准逮捕2 件2 人,不批准逮捕2 件3 人;2009年,受理审查逮捕6 件11 人,批准逮捕3 件5 人,不批准逮捕3件6 人。

二,立法条款

我国现行刑法在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刑法第213条至第220条)中规定了七种侵犯知识产权的具体犯罪。同修订前的刑法分则相比较而言,在刑法条文数量方面,从一条(第127条)增至八条,罪名相应增至七个;在犯罪主体方面,增设了单位犯罪的规定;
在刑罚结构上,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提高至七年,并广泛适用罚金刑;
在刑法分则结构设置上,由设专条改设专节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凡此种种,都昭示着建立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我国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具体法律条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三,不足之处
1、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名设置过于笼统、简单。明知和应知。应知,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商标权:只保护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只保护注册商标,不保护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保护注册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不制裁反向的假冒行为;只保护完全相同及基本相似的商标,在相似的要求上远远高于民事标准。影射商标行为(作为企业字号来注册)不被刑法保护。商标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牵连犯,从一重处。
3、著作权:非法出租侵权复制品行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行为。
罪过形式:要求具有营利为目的。免费建立个人主页,并在个人主页上刊登、发布各种信息。免费的虚拟主机。
4、专利权:
5、对于植物新品种、域名权、掩膜产品技术不给予保护。
6、刑罚过于严厉。国外人身刑最高三年,但重罚金刑。我国人身刑最高7年。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侵权物品和违法所得没收后并不是交纳给被害人,而是归国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空置。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
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相关公众+很高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不得就相同、类似商品申请注册。
2、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
第13条第2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41条第2款)。
4、企业名称不得利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条例》第53条)